网友咨询:

朋友借钱,拿不出东西做抵押,找个人我并不认识,可以做保,这方面法律有规定嗯啊

律师回复:

首先应确定,他人为您建立的担保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按照您的描述,首先如果第三人为您建立的担保是一般保证的话,则债权人您先应对实际履行的债务人,即对您朋友提起诉讼要求其还款,如果已经对其提起诉讼并对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则您才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您朋友变更住所,导致您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或者您朋友已经破产,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应中止执行程序,再或者第三人书面放弃此项权利的,您可以直接找第三人偿还债款。其次,如果他人在保证合同中与债务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再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都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您有权越过实际债务人而向第三人请求偿还债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