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北京律师,北京专业律师,免费律师咨询服务,请北京律师,找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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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纠纷中,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标准。

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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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存续期间债务的举证责任?
在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借贷纠纷中,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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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时间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外:
第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第二: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

第三:举债人的配偶,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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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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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夫妻共同债务,由哪些财产偿还?
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和表见代理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于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人一方个人财产为责任财产,举债人的配偶不承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法律文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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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有谁举证?
离婚案件中,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夫妻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如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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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侵权之债的形成是否与家庭生活有关的举证责任?
对婚姻关系期间,因一方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外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偿还之责后,可向对方追偿。此时,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举证证明债务的形成与家庭共同生活有关。如果侵权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则由侵权人承担返还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修订)三十九、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与其家庭利益有关的除外。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实施犯罪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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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效民事法律文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
如夫妻一方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证据,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如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