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被执行人刘某身背巨额债务不依法诚信履行,而是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款事实对自己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的一套房屋设置抵押,从而披上“合法”外衣躲避执行。出于无奈,债权人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刘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并对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进行注销。

虚构抵押逃避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抵押无效!-北京律师,北京专业律师,免费律师咨询服务,请北京律师,找北京律师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因刘某上诉后未按期缴纳上诉费,法院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案一审判决将在二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判决确认被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注销手续。图片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7月,原告王某先后向被告刘某出借共计299.91万元,期间刘某陆续支付利息。2017年1月开始,王某反复催要刘某还款,但其一直未予偿还。2018年3月,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本付息。2019年1月初,法院判决刘某向王某偿还上述近300万元本金及利息。之后,该院在执行中查封了刘某位于成都高新区一套房屋,却发现案涉房屋其他权利人设置有大额抵押权,遂于2020年10月中旬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6日,被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刘某向张某借款300万元,借期为两年,刘某以其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抵押担保,该抵押为顺位抵押,首位抵押权人是银行,担保主债权金额为80万元。3月29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4月20日,该案中的第三人陈某向张某转款300万元,张某收到后如数转给刘某,刘某收到后又如数转给案外人周某,第三人陈某转给张某的300万元全部来自于案外人周某转入。

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刘某、张某二被告恶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实,通过为案涉房屋设定大额抵押,意在阻碍对刘某唯一资产的执行,损害债权人原告王某的合法利益,双方之间的借款抵押行为应属无效,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应限期办理案涉房屋抵押的注销手续。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认为,通过本案相关事实脉络和常理分析,可以看出被告刘某、张某等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通过设定抵押阻碍法院执行,最终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意图特别明显,而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具体到此案,就是恢复到以前状态,设定的抵押应予注销。诚实守信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应是做人的基本要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切莫打小算盘,否则最终不但逃不过应尽之责,还将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