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山西省肿瘤医院李治国医生向患者主动索要红包”的视频引起热议。视频中,李治国:“关键是给人家领导,两个领导就一人两千块,你这五千块钱能干啥?啥也干不了。”

7月18日,山西省肿瘤医院发布通报称:李治国存在收受索要患者财物,并违规接受患者家属宴请等问题。给予李治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并停止执业六个月;对消化内镜微创外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此事件再次将医疗行业推到了风口浪尖。显然,网友对于处罚结果并不满意,认为医生受到的处罚太轻了。

国家曾多次发文明令禁止医生收受红包行为!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除《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外,2013年12月26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明确禁止收受回扣、收受患者“红包”等行为。2014年5月1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又发布了《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向患者或患方代表提供《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并认真解答其疑问。医疗机构要将医患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纳入病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和保存等工作。2017年2月15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九不准”,把“九不准”作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带电的高压线”。

医生收受红包,将面临何种处罚?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医生收受红包行为,涉及两个罪名,分别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医生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简言之,国有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务具有领导、管理、组织、监督职务的人员,譬如院长、财务负责人等以及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到非国有医院从事领导职务的院长等具有领导、管理职务的人员,收受红包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其他医务人员以及非国有医疗机构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数额较大的,则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何为党内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需要明确的是,党内处分并不影响涉案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