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梁某大学期间学的是法律专业,毕业后,他并没有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而是到了一家公司担任文职工作。梁某的上司杨某性格比较偏僻,因为梁某上班经常迟到,所以对梁某很不满意。年底公司发奖金时,杨某扣除了梁某的奖金,他认为梁某经常迟到没有资格拿奖金。梁某得知此事后找到杨某协商此事,后因言语不合,梁某将杨某打伤。杨某报案,最后,梁某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庭审时,法官询问梁某为何没有请律师为其辩护,梁某回复称自己熟悉法律,愿意行使自行辩护权。刑事诉讼中,梁某享有自行辩护权吗?

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就是说,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为了贯彻有效辩护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法律既赋予了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同时也赋予其委托他人辩护的权利。本案中,梁某自认为熟悉法律知识,欲自己行使辩护权,所以没有请律师为其辩护,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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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