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北京律师,北京专业律师,免费律师咨询服务,请北京律师,找北京律师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

“审判”是决定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罪责的决定性的环节。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相邻上下两级法院审理,普通审判程序即告终结。在审判庭的组成上,分为独任制、合议制,一审程序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在审判程序上,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其中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一审程序又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三种。

“先辩护”需要企业或个人了解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文即为对此展开的介绍。

一、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判阶段居于中心地位,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决定意义,决定刑事诉讼目的能否得到实现。

审判阶段分为审理和裁判两部分,分别对应不同的活动和任务。审理活动的任务为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确定如何适用法律;裁判活动的任务为依据认定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刑事审判的目的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任务相同,都是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诉讼制度。在法院组织设置上,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级制度上,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不论法院组织设置几级,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两审终审制有两方面含义: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会立即生效,只有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才能生效;2、在法定上诉期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起了上诉,或者检察院提起了抗诉,上一级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存在三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一审终审;2、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一般须经过复核程序后才能生效;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裁判才能生效。

三、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时审判组织的形式。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分为独任制与合议制,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

(一)独任制

独任制,是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独任庭的适用范围为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其他三级人民法院以及普通程序和其他审判程序中不能适用。

(二)合议制

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从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一审合议庭组成方法有两种:一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二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

四、审判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共四种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第一审程序的内容包括对起诉的案件审查受理、对决定开庭审判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法庭审判等工作。

1、普通程序

在法院对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受理后,需要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送达诉讼文书等工作,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在法庭审判程序,可以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六个阶段。

(1)开庭阶段主要解决程序性事项,对后续审判做准备。

(2)法庭调查阶段,由审判长宣读起诉书后,根据法定的先后顺序,由控辩双方分别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3)法庭辩论阶段,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的顺序进行。在刑事部分结束后,还可以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这是被告人的重要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5)合议庭评议阶段,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有罪、无罪、不负刑事责任等裁判。

(6)宣判,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裁判后,应当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有权进行司法训诫。

2、简易程序

由于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巨大,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为了顺应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国推出了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通过案件繁简分流,使重大复杂的案件得到更多审判力量,简单、轻微的案件适用简化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符合下列情况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认罪

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3、速裁程序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一并纳入刑诉法。

“速裁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按照该程序审理案件,相关程序运行更加简化。速裁程序一方面有利于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另一方面更加了提高诉讼效率。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且做出裁判时所适用的程序,是否经过第二审程序取决于上诉人是否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是否提出二审抗诉。上诉或者抗诉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适用全面审理的原则,对一审法院审判时的程序事项、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二审人民法院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二审程序中,二审人民法院发现(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依法作出改判。

(三)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具体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46 条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48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及正确实施,有效惩罚犯罪分子,使无辜的人得到平反;有利于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提高工作质量;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五、结语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及时防范和有效纠正机制。在改革的推动下,审判阶段程序公正受到重视,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对于企业或个人可以更加有效进行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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