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发布编辑同志:王某系听障人士。一家公司为获取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优惠待遇,未经王某许可,擅自使用其身份信息,将其作为公司员工,并虚开其工资收入。由此导致民政部门取消对王某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请问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盗用残疾人姓名造成损害须赔偿怎么办-北京律师,北京专业律师,免费律师咨询服务,请北京律师,找北京律师

延庆律师提供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另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