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免除,也不能要挟或追加任何条件。《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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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遗嘱人在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首先,遗嘱中被继承的财产必须是个人财产。《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其次,要注意《继承法》对各种类型遗嘱的要求,遗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成立。《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再次,注意遗嘱人享有的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这个牵涉立有多份遗嘱情况时的遗嘱效力问题。《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后,遗嘱的订立一定要反映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所立遗嘱被视为无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总结

综上,订立遗嘱听起来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围绕遗嘱有各种诉讼。尤其是有多份遗嘱时,在某份遗嘱到底是真是假、是否有效的问题上,继承人会争得头破血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