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继承篇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有哪些

1、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如下:

(1)、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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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

(一)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三)子女

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需要注意的是,继子女并不当然的享有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只有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情况下,继子女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同时还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的二顺序继承人;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