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工资越高、工作越久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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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员工“被迫离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裁员等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是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整年的部分0-6个月按半年计,6-12个月按整年计。

上述的工资是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此看来,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越久、工资标准越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就越高,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员工的工资高于所在地区社平工资三倍的,按社平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也就是说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12年封顶了,而不超过这个数额的,就没有12年的限制。

所以实践中,工作年限比较高的员工,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可能低于工资略低的员工。

【案例】

(2019)粤0114民初271号

(2020)粤民申847、848号

王宏(化名)1995年7月入职广东某电器公司,袁杰1996年7月入职该公司。

2014年7月,因为岗位调动,王宏、袁杰与电器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然后入职电器公司持股的新能源公司工作。

2018年4月,新能源公司与王宏和袁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向袁杰支付了经济补偿金89100元,向王宏支付经济补偿金56290.13元。

劳动关系解除前袁杰的工资标准为27178.33元/月,王宏的工资标准为14072.53元/月。

劳动关系解除后,袁杰和王宏分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

王宏一案,法院认为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王宏在电器公司、新能源公司工作共计23年,经济补偿金为323668.19元(14072.53元/月×23个月)。

扣减已支付的56290.13元,即电器公司应向王宏支付经济补偿金267378.06元。

袁杰一案,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袁杰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178.33元/月,已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25元的三倍,故应按7425元的三倍计算经济补偿金。

袁杰在电器公司、新能源公司工作共计22年,应按最高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为267300元(7425元/年×3倍×12年)。

扣减已支付的89100元,即电器公司应向袁杰支付经济补偿金178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