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决范围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住房面积和地点、拆迁期限和过渡形式,达不成协议的可申请裁决。

(二)应提供的要件:

1、裁决申请书;

2、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及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3、住宅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非住宅的,应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受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收到裁决申请后,在10日内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注: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被拆除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

2、对协议无异议而不履行的;

3、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被申请人收应裁通知十日内,应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程序的正常进行。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决。